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上海报道
初加入广场舞队的女子张某在队列外侧学舞,因幅度过大导致女子王某摔倒成九级伤残。海报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案已宣判,该审理,认定被告张某应承担50%的责任,判决其需赔偿原告王某15万余元。
上海青浦法院介绍,事发傍晚,地铁口的小广场上,初次加入“舞队”的张某在队伍外侧跟学舞步。王某离开队列准备回家时,恰逢张某向后迈动舞步,王某因受阻摔倒在地。
(相关资料图)
经鉴定,王某为左股骨颈骨折,构成九级伤残,遂将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。
王某诉称,因对方不熟悉舞步,步调、方向、动作等皆与他人不一致,动作幅度过大,不留意周遭情况,最终将自己撞倒在地,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理应由其赔偿。
张某辩称,因自己不熟悉舞步,当晚特地在广场舞队列外侧跳舞。王某摔倒是由路面不平所致,两人并未发生碰撞。自己听到王某的声音,回头看时才发现她已摔倒,过去搀扶。
根据监控录像可认定,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碰撞而摔倒。被告抗辩系因地面不平所致,但未加以举证。若其在地面不平处跳舞必然会控制步幅,此与监控中显示的被告状态并不相符。
至于双方过错,被告虽于队列外单独一侧跳舞,但其周围常有行人经过,应注意及时调整动作方向、幅度,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,具有一定的过错。
原告对被告舞步幅度大、变化快的情况早有注意,却未作留心,未能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,亦存在一定的过错。综上,法院认定被张某应承担50%的责任,判决其需赔偿原告15万余元。原、被告均未上诉。
法院介绍,群众自发组织的广场舞等健身活动,因占用商业广场、街边公园、小区绿地等城市空置场所,引发了一定比例的涉及噪声、场地利用及安全等问题纠纷。
2021年1月1日实施的《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》中明确规定,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时,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,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。广场舞参与者应遵守公共场所的行为秩序,在开展活动的必要范围内,将对他人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。他人也应予以一定的宽容,不宜过度放大个人权利,以共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