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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处罚案件,如果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既不符合简易程序,也不符合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,就必定适用一般程序。一般程序包括三个主要环节: 调查检查环节。调查检查是查明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过程,对此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各自的权力(权利)和义务,需要注意: 第一,执法人数。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,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。第二,正当程序。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,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;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,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,且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其处罚。第三,保存证据。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,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,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先行登记保存,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。在此期间,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。